2月6日电 (记者 杜燕)最新修订的《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》6日公布。与老版相比,新版突出了学生奖励和处分的教育目的,并增设学生申诉内容,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,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。
据悉,现行的《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》于1991年印发,历经20多年,许多条款已不适应首都现代教育发展形势。北京市教育委员会6日介绍,新版《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》包括“总则”“学生奖励”“学生处分”“学生申诉”和“附则”五部分共三十一条,更注重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奖励、处分、申诉等相关制度,推进依法治教、依法治校,进一步规范学生奖励和处分工作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。
关于学生奖励部分,新版《办法》对学生奖励做出原则性指导,倡导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、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,丰富奖励方式。
关于学生处分部分,新版《办法》明确了处分的种类,以及在义务教育段及非义务教育段不同的适用类型: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。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的处分。其中,明确并规范开除学籍这种最严重的处分类型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。
在增设的学生申诉部分,新版《办法》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,包括处分作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,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,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等。《办法》提出,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,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,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。
据介绍,新版《办法》将于2月26日起实施。教育部门强调,《办法》强调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应当在日常教育的基础上进行,奖励要激励先进、鞭策后进,处分要惩前毖后,重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,避免不当使用处分,处分实施程序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受教育权。同时,以发展眼光对待犯错学生,可撤销处分,还可从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。